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国有资产处置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院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学院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未使用或不需用的闲置资产;
2.因机械磨损、自然磨损、生产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情况的发生,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盈亏是指资产清查盘点后,其实际数量、价值少于账面数量、价值;呆账是指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资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国家有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如汽车、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对于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可以参照有关行业标准、《企业财务通则》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掌握。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处置学院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申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每年5月集中向后勤保障办公室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填报《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处置申请报告要列明资产名称、购置日期、价值(指资产的账面原价,下同)、资产状况,简要写明处置原因。
(二)后勤保障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办公室、使用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鉴定,获取资产处置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根据掌握的相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初步意见。
后勤保障办公室在组织审核鉴定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取得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策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2.拆除房屋建筑物等应取得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拆除证明文件。
3.拆除危房,应取得相关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4.报废、报损国有资产技术鉴定,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的资产,可不提供技术鉴定。
5.车辆报废,应取得车辆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件。
6.报废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应取得环境保护办公室及辐射防护办公室相关批准手续或批件。
7.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等资产在报废前应办理海关监管撤除手续或批件。
8.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要取得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省财政厅对评估结果的核准批复或备案表。
9.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要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10.申请报损非正常损失资产,应提交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本单位根据损失原因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对造成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包括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等。
11.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应提供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三)后勤保障办公室将资产处置初步意见、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整理汇总后报学院审定,并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四)后勤保障办公室根据教育厅、财政厅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会同纪委、财务管理办公室、使用部门等有关单位,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 一次性处置学院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须经院长办公会同意;5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的处置,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审批同意。
2.一次性处置学院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经学院同意后,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3.一次性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的其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资产,经学院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院通过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但校内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以及经批准学院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学院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核销等资产,分别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凭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文书或备案文件)或学院下达的抄告单,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依不低于批复文件中《核准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所列“评估价值”90%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实际交易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允许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浮动。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事先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依法依规接受内部监督与审计。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