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宋文慧发布时间:2020-07-16浏览次数: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优化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即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一是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实现学院固定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防止超标超量配置;三是实现学院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防止低效闲置现象。总体目标: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开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学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它收入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学院的固定资产根据高校会计制度管理要求,按照以6大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1.房屋和建筑物;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6.其他固定资产。

按照教育部细分的以下16类设置分类账并通过学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研究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协调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检查督促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与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是全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学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制发固定资产条形码或二维码等;督促使用单位(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调剂与处置工作,检查、评估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情况和使用效益;定期进行固定资产账、物、卡的核对并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情况进行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卡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固定资产金额的核算和固定资产收益的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办公室按年度与财务管理办公室核对固定资产总额,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校园环境与安全管理办公室、图书馆是学院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1.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类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和土地及植物的规划、建设、验收、质保、产权证书办理。同时,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水电基础设施的档案资料建设与归档工作,负责校园网络、通讯设施及其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2.党政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固定资产重要档案资料,并负责归档文物的管理。

3.校园环境与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安全消防设施及其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4.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包括电子图书资料和各单位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管理,并建立学院图书总账。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1.正确使用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并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录入登记工作。

2.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按年度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4.保管、维护好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

5.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计划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6.根据学院要求,参与固定资产可行性论证、招标等采购活动,组织或参与验收。

7.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固定资产的计划、验收、调剂、处置必须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时,要在后勤保障办公室监督下,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对任期内丢失、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保持资产管理员的相对稳定。努力提高资产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本单位(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2.按后勤保障办公室的规范要求,使用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手续。建立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3.领取、发放固定资产条码标签,督促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4.办理因人员调动或固定资产处置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5.参与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报失、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作。

6.做好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报修管理工作。

7.定期对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核查,保证账、物、卡相符。

8.配合后勤保障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九条  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照学院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与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组织验收,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校园环境与安全管理办公室、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其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并签订管理责任状。

第二十六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特种设备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按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资产责任部门和后勤保障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管理办公室,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其它单位(部门)经营或创收不得无偿占有学院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使用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后勤保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并到后勤保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4.学院机构和干部调整时,原则上任何人员不得将原单位(部门)的资产带到新的单位(部门),确有需要的,需报学院审核。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处置固定资产前,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2.后勤保障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办公室、使用单位(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

3分管院领导、院长签署意见,或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4.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核或审批。

5.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1.一次性处置学院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2. 一次性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的其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省教育厅备案。

3. 后勤保障办公室组织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学院财务。

4.凭教育厅、财政厅或学院批复,固定资产经处置后,应及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上述“价值”是指学院资产的账面原值。

第三十五条 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后勤保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按以上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规定,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九条 纪委、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院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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