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货物和服务 采购若干规定

发布者:宋文慧发布时间:2020-07-16浏览次数: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货物和服务

采购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财务管理的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为师生代购的大宗物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学院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全院师生提供的公共服务等。

第三条  学院的采购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招标工作小组,对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工作进行领导,并对重大采购问题进行决策。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教务管理办公室、图书馆、后勤保障办公室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是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制订

第六条  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按年度编报。每年10月份,由后勤保障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主持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学院和本单位(部门)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方面的需要,按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部门)年度申购计划。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教务管理办公室、图书馆是申购计划的归口汇总审核管理部门,按归口管理项目分类组织编制申购计划。

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审核一般设备(含办公设备设施、家具、被服装具等)申购计划;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审核教学科研设备申购计划;图书馆负责组织和审核图书资料申购计划。服务外包项目分别报财务管理办公室和后勤保障办公室。

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将职能部门报送的申购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和组织再论证,并报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进行决策立项。

第九条  建立可行性论证制度。各归口审核部门在编制年度申购计划时,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必要性、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多方比较,全面论证。要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从实际出发,把发展需要与学院的人力、财力、物力和场地结合起来,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要鼓励和支持使用国产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坚决杜绝超标超量配置、低效利用、闲置、重复建设、盲目选型、随意报价等奢侈浪费现象,严格控制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十条  图书采购计划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购买,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注重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本院及与本院相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的收藏,逐步优化馆藏结构,提高馆藏质量,形成馆藏特色。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年度申购计划编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主持本单位(部门)申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同时,重要采购项目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采购、验收等管理工作。年度申购计划应提交本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论证和审议。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办公室和后勤保障办公室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无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列入采购实施计划的项目不予采购。

第三章  采购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后勤保障办公室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非政府采购(学院采购)。未纳入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教育厅部门集中目录且年度采购量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或为师生代购的大宗货物与服务,按以下方式和规定组织采购。

一般采购: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经分管后勤保障办公室领导审批后自行组织采购。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0.5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后勤保障办公室领导审批后,由后勤保障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采购。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后勤保障办公室领导审批后,由后勤保障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和监督部门(指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以下同)共同采购。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由后勤保障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对不能确定年度所需数量和预算的货物和服务,如办公耗材、水电维修材料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和监理服务等,原则上通过招标遴选出若干名商家作为定点供应商或参照赣南师范大学招标结果,采取定点供应的方式采购;根据需要,也可以通过线上商城采购。

第十五条  学院采购参照政府采购规范要求,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竞争性磋商;

5.单一来源采购;

6.询价;

7.市场采购(含线上商城采购,如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原则上需经市场询价三家(含)以上)。

后勤保障办公室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建立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招标采购信息在校园网等媒体公开发布,公告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学院委托后勤保障办公室分管院领导代表学院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严格按照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要求和采购文件、供需双方商谈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重要的采购合同需经监督部门、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等采购档案材料报监督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日内,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供需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3万元以下采购项目依据项目合同,使用部门组织3人(含)以上进行验收,并向后勤保障办公室提交验收意见;3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依据项目合同,使用部门组织3人(含)以上进行初步验收后,后勤保障办公室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验。必要时,应当邀请该项目评标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验收内容分货物接收验收和技术验收两部分。第一步,货物接收验收。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接收货物时,要对货物的外观、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配件和技术资料对照采购合同逐一进行核实,填写货物接收登记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后勤保障办公室和供应商各一份。第二步,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验收。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好后,要开机运行使用,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书面报告后勤保障办公室。服务项目一般由直接使用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考核方式验收。

第二十二条  货物在安装调试运行使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要严格控制在索赔时期内进行验收。无故延期验收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货物验收合格后,后勤保障办公室、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入库登记、分类编号、分贴条形码等入出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建立、保存采购文件档案。采购文件与相应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并有专人负责。采购文件与档案资料的保存期至少为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五条  纪委党政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建立长期联系协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学院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院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对学院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纪委对采购活动以及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学院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院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依纪,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和采购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学院原有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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