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办法》及《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必须向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申请招标,未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自行发包。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基建管理处牵头负责。
四、招标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五、招标范围及规模:(一)工程类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安装、修缮、园林绿化、公共设施施工等)。
1.单项造价100万元及以上(或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工程项目,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2.单项造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行委托招标。
3.单项造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自行招标。
(二)服务类项目(含工程设计、勘察、检测、监理、造价咨询等)。
1.列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行委托招标。
2.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服务费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招标。
3.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服务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
4.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服务费用30万元及以上或按规定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三)未列入以上招标范围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根据项目特点及内容等实际情况确定施工或服务队伍,并向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报告。
(四)未列入以上招标范围的项目,因项目特殊需要,学校决定应当招标的,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讨论招标方式实施招标。
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或纳入政府采购或采取校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信息“双公制”,即同时在校园网和政府指定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
七、项目招标文件需经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基建管理处联签,对投标人资格、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办法等进行会商会签。
八、学校自行招标的项目,可采取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等方式,并于项目开标当日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标小组(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应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推荐中标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在校园网进行中标公示(采取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同时在政府指定信息媒体上进行中标公示);采取其它招标方式的项目,按政府相关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九、项目开标时,必须严肃开标纪律,严格开标程序,明确评标办法,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按要求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施工合同等送呈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备案。
十、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擅自发包的;
2.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与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的;
5.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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